《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中央预算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那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是怎样的一个情况呢?《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根据各省新出台或正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进行了梳理,供政府采购相关人员了解。
北京
《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年3月发出征求意见,暂未出台 )
第七条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实际评审时间为标准计费。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工作时,每天四个小时及以下的,报酬600元;四小时之后,每增加一小时,增加报酬100元,不足一小时按照一小时计算;全天报酬高不超过1200元。
采购人代表、监察审计人员不能收取劳务报酬。
第八条 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因回避关系、通过资格性审查不足三家、项目取消或延期等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的情况,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200元标准支付费用。
第九条 交通费用由评审专家自理。
(一)在一个自然日内,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3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4小时至6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45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6小时至8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6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二)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废标或终止的,应向评审专家支付100元/人的费用。
(三)评审地点路程较远的,可适当补助不超过100元/人的交通费。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应严格执行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支付标准,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
上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调整为500元/半天/人,800元/天/人。
重庆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渝财采购〔2017〕5号)
(二)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评审时间≤4小时的,劳务报酬按500元计;
4小时<评审时间≤6小时,劳务报酬按600元计;
6小时<评审时间≤8小时,劳务报酬按700元计。
其中:
1、评审时间原则上每人每天不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延期时间段在700元基础上每增加一小时加100元,高不超过1000元。
2、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不能开展评审工作,劳务报酬按200元计。
3、评审开始后,经资格审查不足3家即宣布废标或评审终止,且时间在二小时以内的,劳务报酬按300元计。
4、项目废止或评审终止后需要评审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的,劳务报酬参照正常评审标准发放。
5、评审专家参加评审的基本交通费用已经含在评审劳务报酬里面。
河北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和评价扣分规则的通知》(冀财规〔2018〕9号)
第十六条 评审劳务费标准、异地评审住宿费和交通补助。
(一)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参加本市评审的,评审时间2小时以内按300元标准支付;参加异地评审的,评审时间2小时以内按400元标准支付;超过2小时,按每超过1小时100元标准计算。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的不予计算。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劳务费100元。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现场,但尚未进入评审环节即宣布废标的,支付误工费100元。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后发现应当回避的,支付误工费100元。
(二)异地评审住宿费。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行〔2015〕114号)文件执行。
(三)异地评审交通补助。凭当次有效公共交通(包括公交车、地铁、长途汽车、火车、机票)凭证实报实销,其中返程交通按照来程实际发生同额费用支付。自驾车凭高速收费收据报销(返程按来程实际发生同额费用支付),无高速收费收据的不支付,汽油费按每公里1元计算,公里数按所属城市至评审地点计算。
山西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晋财购〔2021〕24号)
第二条 劳务报酬标准
(一)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300元/人。
(二)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8小时)评审劳务费不超过800元。如遇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内不能如期完成评标工作需延长评标时间的,每延1小时增加100元,每天高限额为1000元。
(三)对于经评审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