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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起,对总监、项目经理进行任职资格锁定!任职项目数量超出的,不得参加投标、不得在新开工项目任职!

近日,深圳市住建局发布了深圳市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自2022年3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01
项目经理任职规范

1、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并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机构成员

2、项目经理任职数量的计算适用以下规则:

  • 同一工程相邻部分分标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且同一项目经理管理不超过两个标段的,可视为一个工程。

  • 若干工程打包招标时,所需项目经理的数量原则上与被打包招标工程的数量一致。位于五公里范围内的被打包招标工程可以由同一项目经理兼任不超过两个工程的项目经理。

02
项目总监任职规范

1、监理单位在任命项目总监,应当遵守下列任职数量的规定:

  • 项目总监多可以同时兼任三个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成员,但应取得全部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

  • 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总监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成员

2、项目总监的任职数量按下列规则计算:

  • 同一工程相邻部分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可以视为一个工程;

  • 若干工程打包招标时,所需项目总监的数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规定;

  • 工程监理服务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承担,其中配套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燃气、供水、供暖等**工程) 不计入项目总监的任职数量。

03
任职资格锁定

1、同一个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原则上变更次数不超过两次(含两次)工期两年以上的重大或者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变更次数不超过三次(含三次)

2、重新委派的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应当具备与原任职人员同等资格并满足项目招标时的相应条件

3、主管部门将进行任职资格锁定任职项目数量超出规定的人员不得参加公开招标项目投标、不得在新开工项目任职

4、锁定程序如下:

  • 对于招标工程,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建设工程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自招标人提交中标人公示之日起,锁定中标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任职资格

  • 对于其它工程,自办理施工许可证之日或者批准开工(含开工备案)手续之日起锁定该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任职资格

  • 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变更的人员,自完成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建设工程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变更备案之日起,锁定新委派人员。招标工程的原任职人员继续锁定六个月, 其它工程的原任职人员同时解除锁定。

附原文:

图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建规〔202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任职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2年2月22日

深圳市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的任职行为, 避免出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超过规定数量任职、中标后频繁更换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等违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即施工项目负责人,下同),并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机构成员。项目经理任职数量的计算适用以下规则:

(一)同一工程相邻部分分标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且同一项目经理管理不超过两个标段的,可视为一个工程。

(二)若干工程打包招标时,所需项目经理的数量原则上与被打包招标工程的数量一致。位于五公里范围内的被打包招标工程可以由同一项目经理兼任不超过两个工程的项目经理。

第三条 项目经理任职的起算时间按下列规则计算:

(一)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招标工程),起算时间为中标结果公示之日起;

(二)对于其它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其它工程),起算时间为办理施工许可证之日或者取得主管部门批准开工(含开工备案)手续之日起;

(三)施工单位及其项目经理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出经营介绍信等手续的,有关外地工程也应当计入项目经理的任职数量,起算时间为办理外出经营介绍信等手续之日。

第四条 有关工程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计入项目经理的任职数量:

(一)工程已经通过竣工联合验收或者已办理竣工验收(水务工程为合同完工验收,以下统称为“竣(完)工验收”)备案手续,或者施工单位所承包的工程已通过竣(完)工验收的;

(二)工程已经完工,非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办理竣工联合验收或者竣(完)工验收备案手续,但建设单位已经出具限期办理竣工联合验收或者竣(完)工备案手续承诺函,并同意该项目经理另行任职的;

(三)招标工程非因施工单位原因致使工程项目中标后超过 120天仍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者建设单位中止项目建设的,施 工单位已经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该项目经理需要另行任职的;

(四)其它工程非因施工单位原因致使工程项目未按时开工或者停工累计时间达到120天,施工单位已经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该项目经理需要另行任职的;

(五)对第三条第三项涉及的外地工程,有关施工单位中标 的,按照本条、二、三项规定执行。有关施工单位未中标的, 以招标人出具的招标结果为依据,该外地工程不再计入有关项目经理任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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