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决定对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9月1日起,我部负责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再委托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资质延续审查工作。
公路、铁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航空航天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名单见附件)延续审批仍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493号)规定办理。
二、按照告知承诺制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登录我部门户网站(网址:www.mohurd.gov.cn)“办事大厅-在线申报”栏目,按现行的相关资质标准,在线填报申报信息,对本企业符合延续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作出承诺,完成资质延续申请。
三、建设工程企业应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发现申请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我部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四、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健全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和项目信息数据共享机制,确保共享信息及时、完整、准确。要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告知承诺制审批宣传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附件:公路、铁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航空航天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公路、铁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航空航天 | ||||
资质类别 | 资质类型 | 资质等级 | ||
设计 | 电子工程行业资质 | 甲级 | 乙级 | |
通信工程行业资质 | 甲级 | 乙级 | ||
广电工程行业资质 | 甲级 | 乙级 | ||
电子整机产品项目工程**资质 | 甲级 | 乙级 | ||
电子基础产品项目工程**资质 | 甲级 | 乙级 | ||
显示器件项目工程**资质 | 甲级 | 乙级 | ||
微电子产品项目工程**资质 | 甲级 | 乙级 | ||
电子特种环境工程**资质 | 甲级 | 乙级 | ||
电子系统工程**资质 | 甲级 | 乙级 | ||
有线通信**资质 | 甲级 | 乙级 | ||
无线通信**资质 | 甲级 | 乙级 | ||
通信铁塔**资质 | 甲级 | 乙级 | ||
广播电视中心 | 甲级 | 乙级 | ||
广播电视发射 | 甲级 | 乙级 | ||
广播电视传输 | 甲级 | 乙级 | ||
铁道行业资质 | 甲(Ⅰ)级 | 甲(Ⅱ)级 | 乙级 | |
桥梁**资质 | 甲级 | |||
轨道**资质 | 甲级 | |||
隧道**资质 | 甲级 | |||
电气化**资质 | 甲级 | |||
通信信号**资质 | 甲级 | |||
公路行业资质 | 甲级 | |||
公路**资质 | 甲级 | 乙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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