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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资质取消后行业如何发展

自招标代理资质取消后,关于行业何去何从的讨论甚嚣尘上,对此国家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整个行业的改革重点、发展方向等进行了明确,小编汇集了近期的一些重要的文件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1、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2018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令),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16号令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但其中关于社会投资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还不明确。

在原国家计委令3号令中,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即使是私人投资于这些领域,也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16号令要求对不属于全部或部分国有资金和国际贷款、援助资金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项目,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必须招标的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

经国务院批准,6月1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明确了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和轨道交通五类,无论资金性质,都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除此之外,可由发包人自行选择发包方式,自 6月6日起施行。

2、国务院重拳清理“资金到位证明”等一批证明事项

国务院6月6日常务会议上,部署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进管理方式改革和创新,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决定全面清理各类证明事项,更多消除群众和企业办事烦恼。

会议明确,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可直接取消的要立即停止执行,并抓紧修改或废止规章、文件。年底前先行取消申请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资金到位证明等一批证明事项。

6月15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各部门要对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各类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尽可能予以取消。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情况,包括已经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拟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等,于2018年10月底前报送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了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于法有据的证明都已经取消,那么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有关部门还要求提交没有法律依据的进场交易证明、指定交易系统交易证明,司法部会管吗?

3、财政部启动2018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大检查

财政部近日印发《财政部关于2018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8〕64号),决定从2018年7月至11月组织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对随机抽取的北京、重庆、广西、海南4个省市的25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检查。各省(区、市)自行确定检查数量,但抽查比率不得低于本省(区、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数的25%,抽查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30家。

本次检查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10个环节。

财政部门全面公开检查结果信息,不仅要公告处理处罚信息,还要对2015年以来开展全国联动检查的情况进行梳理,将较为规范的代理机构信息一并予以公开,正面激励守法合规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4、《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发布

2018年6月14日下午,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在京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向社会发布由其组织编制完成的《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遴选工作指南》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作协议示范文本(试行)》等三个行业指导性文件,希望能为市场主体的业务实操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

对于企业生产中采购周期短、采购形式灵活的生产原材料和小额的工程项目,以及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符合法定条件可不招标或招标失败后依法不再招标的项目如何规范采购,一直以来没有指导性文件。

《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是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发布的第二部行业推荐性自律服务规范,与2016年1月1日发布的《招标采购代理规范》互为姊妹篇,共同构成了招标采购代理服务的基本规范。《规范》由通则和分则两部分组成。通则完整地表述各种采购方式的程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取费,分则中对谈判采购、询比采购、竞价采购、直接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等五种不同采购方式中的特殊要求作出单独规定。

上海汇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受中国招标投标协会邀请,参与了《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的编制工作,其中电子采购部分的内容是以易招标提供的材料的基础上制定的,公司CEO张利江作为专家参与了编制和审核工作。

5、住建部试点从业人员证书电子化

住建部官网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有关证书电子化试点的复函》,同意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江苏省、浙江省、陕西省、四川省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相关证书电子化试点,电子化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一直以来,建筑领域假证泛滥,招投标活动中难以查验真伪,电子证书易于保存,方便查询,随时打印解决了保管难、补办烦的问题,随“机”取用还能避免企业扣证的行为。尤其是在电子招标投标逐渐普及的情况下,还沿用递交纸质证书、扫描证书已经不适应形式的发展。通过证书电子化试点,将实现证书信息互通共享,网上核实,极大低方便了评审活动,能有效遏制证书造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