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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工程招标投标中,不得设置各类预选供应商、预选承包商名录!

7月13日,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进一步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

招投标相关:

  • 工程招标投标中,不得设置各类预选供应商、预选承包商名录。

阅读延伸:2021年7月9日,广州市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其中通知明确:全面取消招投标各类承包商预选库!

  • 不得将央企、国企特定企业规模和业绩等作为招标门槛限制其他企业平等参与。

  • 不得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规模资产、营业收入等财务性指标。

  • 不得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

  • 除依法限制市场行为的企业外,不得因企业受过行政处罚限制参与招投标;全面清理招标投标环节不合理加分项。

  •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没有资金来源的一律不得进行施工招标。

  • 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不再强制要求进行招标

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相关:

  • 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除合同约定外,原则上审计结论不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 建立双向担保制度,凡是建设单位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其他相关:

  • 对建设工程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不得变相设置审批、备案等准入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或变相要求企业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 进一步压缩企业资质审批时限,取消审查意见公示环节,直接公告审批结果经依法审查合格的及时核发资质证书。

......

文件原文:

藏建市管〔2022〕387号

各地(市)住建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西藏自治区进一步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2年7月11日

西藏自治区进一步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着力推进“四个创建”、努力做到“四个走在前列”,进一步优化我区建筑业营商环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程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22〕24号)有关要求,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建筑市场准入机制  

(一)清理市场不当准入限制。全面清理市场准入歧视性政策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坚决取消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标投标等方面的差别化待遇规定。对建设工程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不得变相设置审批、备案等准入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或变相要求企业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建立开放透明、公平有序、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负责,不再逐一列出]

(二)优化企业资质审批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改革要求,继续下放一批资质审批权限,统一审查标准,明确审批流程。允许设计和施工单位按规定相互申请相应类别等级的资质。进一步压缩企业资质审批时限,取消审查意见公示环节,直接公告审批结果,经依法审查合格的及时核发资质证书。[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工程项目审批效能。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数据共享,进一步完善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多跨协同全流程管理链条。推广工程中介服务超市,开展联合审图、竣工联合验收,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分类减免审批事项等,完善制度配套文件,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工程项目交易行为

(四)提高工程交易服务能力。加快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进与行业监管系统对接,做到纵向全面贯通、横向互联互通,行业监管相关信息均应通过数据共享应用,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提供信息,实现制度规则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信息资源共享。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代行审批、核准等行政监管职能,不得在交易登记等环节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核,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不得干预工程交易活动正常进行和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加快推进远程异地评标,畅通网上投诉渠道。做到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工程交易“应进必进”和“平台之外无交易”,努力实现“文件电子化、标书在线传、开标不见面、专家异地评、结果快递送、过程全留痕”目标。[工作专班、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制度规则清理力度。按照“应减则减、能统则统”的原则,对各地(市)保留的招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实行总量控制和增减挂钩,各县(区)一律不再保留或新制定此类文件。对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做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汇总清理整合后保留的招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在公共资源交易网、自治区级行政监管部门网站公布目录及全文(或网址链接),动态更新,方便市场主体查阅;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作专班、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研究出台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全面约束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强化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管理,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工程招标投标中,不得设置各类预选供应商、预选承包商名录不得将央企、国企特定企业规模和业绩等作为招标门槛限制其他企业平等参与;不得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规模资产、营业收入等财务性指标;不得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除依法限制市场行为的企业外,不得因企业受过行政处罚限制参与招投标;全面清理招标投标环节不合理加分项。分类制定评标办法,大限度减少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的影响。推动全区评标专家共享、数字证书互认,完善动态监管,建立评标专家考核和退出机制。[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工作专班、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制定全区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人重点环节责任清单,督促招标人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评标报告审查评估等制度。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没有资金来源的一律不得进行施工招标有资金来源但资金未到位急需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履行资金借垫程序,原则上在未完成投资决策审批前,不得进行施工招标。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不再强制要求进行招标。对“投建营一体化”企业投资项目,除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外,企业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作专班、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项目施工过程管理

(八)规范施工许可审批管理。进一步推进施工许可与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合并办理,除自治区指定项目外,自治区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承担个体工程实体质量监督任务,由施工许可同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实施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其他条件。对边境地区的房屋市政项目具备开工条件的应予施工许可,用地、规划、拆迁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创新工程监理行业发展。新建房屋市政项目除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外,其余可不委托监理。建设单位应当通过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技术管理人员或购买监理巡查服务等方式,对非强制监理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并履行监理相应法定责任和义务。对于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程项目,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其监理法定责任和义务由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承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严格控制项目设计变更。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完成项目前期工作,重点急需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程序,提出资金解决渠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及内容,严禁未批先建。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进行重大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有充分理由并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合格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严禁建设单位以施工单位施工工艺改变、材料设备采购困难等为由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建立设计变更责任追究制,对不按程序和规定进行设计变更或故意漏项设计的,依法追究责任。[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辅助巡查服务的方式,推进监理、咨询等企业参与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监管。探索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建筑师负责制”综合改革,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推进“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智慧工地”“平安工地”建设。加强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建立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的质量追溯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终身责任。[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发布市场化造价指标指数,促进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同价。强化招标人工程造价管控责任,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经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同步完成过程结算;经承发包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再重复审核。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各地不得通过政投、开投、城投等融资平台转嫁建设项目资金风险。推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工程投资实施动态主动控制。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除合同约定外,原则上审计结论不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完成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在规定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对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建立双向担保制度,凡是建设单位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财政厅、审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签订合同时要按照规定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和拨付日期,及时足额将人工费用拨付至专户,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推动工资代发银行由独家向多家拓展,鼓励使用社会保障卡代发工资,进一步提升服务。对按要求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减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监管服务效能

(十四)提升政务服务便民水平。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一网通办”“掌上办”“一次办”等改革。全面推行网上不见面审批,加快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等应用。健全建筑行业公共数据开放机制,方便公众查询。不得随意设置证明事项,探索“无证明化”改革,对企业和群众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所需证明材料尽量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部门核查、告知承诺制等方式替代。适当放宽岗位证书、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精简注册认证环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创新市场监管方式方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探索推行“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等模式。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精准监管机制,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免于或减少市场执法检查,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监管手段,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梳理依法限制建设工程企业市场经营行为和从业人员执业目录清单,规范行政监管行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确保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发展建筑企业总部经济。对施工综合资质企业迁入或分立到我区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以及注册在区内的建筑企业首次获得施工综合资质的,鼓励各地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符合总部经济建设用地的,依法依规做好用地服务和保障;对迁入的企业高管、**技术人员,符合条件的纳入我区住房保障范围。支持区内企业与大型央企、国企采取联合体投标等方式参与机场设施、高等级公路、水利电力、综合管廊等重大项目建设。对我区企业在区外、国(境)外完成的工程业绩和取得的奖项,在资质申报、信用评价等方面予以认可和支持。引导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小微**作业企业。[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政府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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