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连城县某工程项目进行招标,吸引了省内外10余家企业参与。结果,在资格预审阶段,一家企业因以往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当地人社部门处理的记录,而被取消了投标资格,令这家企业负责人悔不当初,惊呼在连城“不敢欠薪了”。
事实上,这类因拖欠农民工薪资被纳入有关部门记录,从而被限制参与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项目的案例并非是福建独创。2017年9月,人社部印发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且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人社部门应按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仅会在 “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被公示,还要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面予以限制。
欠薪作为经济社会中的严重失信行为之一,不仅是对劳动者群体的伤害,而且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妨碍经济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将欠薪记录作为限制投标资格的条件,是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协同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重要举措,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营造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这也从侧面反映了政府在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制的步伐。
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是社会信用建设的重点领域。《国务院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明确规定要对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等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如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 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
当然,千万别以为咱们代理机构只要把好投标人这一关,认真审查投标人的失信行为记录就够了,更需警惕的是自身在代理活动中有没有触犯失信的“红线”。
前不久,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4个部门签署了《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其中对于代理机构的下列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情形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或者在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被拉入“失信黑名单”的组织不仅面临被限制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活动的处罚,同时还会在政府资金支持、股票发行、税收监督、纳税信用评级、评优评奖等方面受到约束与限制。对于涉及参与失信行为的个人,也会在相关领域从业、高档消费行为、公务员招录等方面受限。
无论是《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还是《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中都强调,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为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提供支撑。
可以想象,随着各类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与社会信用管理制度的逐渐完善,未来,组织和人员的信用将变得无比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