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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究恐惧之源:监理为何惶惶不安?


安全,监理无法承受之重!


当下无数监理人所面临的大困惑,不是对自身地位低下、角色尴尬、工作艰难、何去何从的彷徨,也不是对建筑科技、行业政策新旧更替的茫然,更不是对无法满足主管部门和业主方日益加码的需求的担忧......

而是对随时可能出现的施工安全事故被追责的恐惧。

而这些恐惧**来自于监理合同中通过明示、暗示或惯例强加于监理人肩上的义务、权利和责任。

在监理工作中,遇到更多的是合同中暗含的、或者合同中根本就没有的义务,或者只是甲方依据自己的一知半解去歧义合同内容而强加给监理人的合同外义务

每个监理合同在执行过程中都有或多或少的这种义务,你不得不履行并还要承担所带来的风险。

在合同法中,属于建设主体的甲方的有些法定义务是无法通过合同转移给监理人的,只有法定范围内的权利才能受让和转移。

但是在监理实践中,甲方依据自身的利益,往往将有利于自身的责任自留,而将对委托人不利的责任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监理人。

明显的表现是工程质量和安全方面:甲方总觉得施工方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和事故,其主要责任不在施工方的无视法律法规、管理水平低下、管理措施不到位,也有意忽略了建设方自己选择了低报价低资质转包挂靠的施工企业或关系户,忽略了对安全措施费的投入,忽略了合理工期。

由此引发的问题和事故全部推给监理人:监理人没有做好应有的监管工作——没有尽到监理人的“责任”!

不仅如此,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问题或事故时,尤其是出现较大以上安全、质量事故时,甲方总是采取种种借口和理由,并动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关系”,其目的就是减少对他的处罚。

当甲方为国企时,这种现象就更加明显,毕竟国企的追责是要让受处罚者失去工作或自由,也就使其失去了自以为豪的体制内的优越感。

同样,来自于政府部门的种种要求,也是监理恐惧之源!

比如,过去对工地民工计划生育的管理,如今对现场扬尘治理,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管理,以及是否有隐藏于农民工中的犯罪潜逃人员,工地员工食堂的饮食卫生管理、道路交通安全,还有今年防控疫情对监理的要求等。

虽然这些要求、规定是临时性或阶段性的,但足以让监理自顾不暇、疲于应付。

这些来自于社会的责任本应由政府专门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管理,一旦因单一事件引发了社会问题,就会上升到启动地方政府的联合执法程序,由此也就将这些责任强加到监理人的肩上。且不管监理人是否有能力和有权利去执行,但由此引起的义务和责任必须由监理人承担。

条例规章越界,法律难以保障监理权利。

监理的权利、义务、责任,在2019年修订的《建筑法》和2014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中有明确界定,但作为国务院条例的2004年实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至今既不修订也不废止。就是这部法规,把安全的紧箍咒强行戴在了百万监理人的头上。

大凡懂点法律人都知道,法律高于法规,部门规章超过其界定的,均属无效条款,合同中有超过界定的条款当属无效;地方立法超越法律,法规也当属无效;如果审判中超越法律规定的,不能作为判案依据,超过法律界限強加给监理人责任都是非法的。

但在现有的制度体系之下,很多法律问题都被“中国特色”所取代。在社会固定资产高速增长的近十多年中,监理人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灾难性事件时所受到的处罚,超越了一个以经验和智慧作为管理工具的咨询方无法承担的境地。也使得这个行业如今变成一个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行业。

当一个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较大的质量、安全事故之时,无论是偶发事件还是责任事故,如果在法律健全的社会体系中,一切都可以交给司法系统去处理。严肃的法律体系能够很好的保护各方的权益和利益。

但缺少了法律的严肃性,监理人在面对不公或利益受损而得不到伸张或保护时,监理人只能降低自己的风险和服务水平以规避自己的责任,维持财务上尽可能的平衡。

不得不承认的是,没有建立起一个有效的法律体系,不改革现有的工程管理体制,规定得再详细再好的合同文本都难以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而监理人所受到的责难和恐惧也无法真正消失。

社会义务和政治责任层层加码,监理不堪重负。

尽管现在的监理人在市场低迷的经济形势下,应付自身监理服务内容已经出现头重脚轻、力不从心的现象,也不得不分出一部分精力去尽量满足各方的额外需求。

打着满足需求是服务的高宗旨的幌子,监理人的义务在现有的经济环境之中,不只是体现在合同文本之中的义务,除了合同中明示与暗示的义务之外,还存在大量的来自社会上的“合法、合理”的义务,而这些来自社会上的义务,在履约时常常优先于合同条款。

在政治高于经济的社会现实中,这部分义务和责任必须得到优先保证才能使监理人尽可能的避免或降低被处罚的灾难和由此带来的恐惧。

不能明晰监理的政治责任和普通的经济责任,就很难处理好施工过程中的政府、委托人和施工方之间的关系。

在当今的社会环境中,监理人真正想处理好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委托人和项目其他参建方之间的关系是极为困难的。各方责任主体和政府监管方的利益不同,而且有些差异性属于零和关系,不可调和。

在社会经济出现下滑、社会各方面矛盾开始显现、社会经济利益博弈加强的今天及之后,如果监理人还只是延续过去的传统做法,在各种义务、责任和权利所埋下的陷阱到处都是的条件下,任何一个问题处理不当都可能成为监理人的坟墓。

正因为如此,监理人的服务总是受到各方的责难,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灾难性事件时,监理人也总是难逃被严厉惩罚所带来的灾难,这也是引起监理人职业中大的恐惧之源。

 

弱势的监理,在夹缝中惶惶不安。

监理人遇到不履行合同和程序而任意行事的强势的甲方、政府部门和不尊重监理的施工方,不遵守建筑工程的施工程序,任意变更设计和随意压缩工期,不按建筑规律进行科学施工,这些都会成为常态,这些都是监理人的灾难。

在社会系统性违规(不排除监理人自身的违规)面前,监理人对于灾难的恐惧将难以消除。

主要的原因是中国工程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监理与各方关系永远没有施工单位好!他们敢偷工减料,无视监理,是因为他们出事可以搞定。监理单位没这个能力和实力,不服你滚蛋,出事你担着!

一句话, 监理就是质检员、是安全员,更是背锅侠, 有问题了, 大家齐声高喊:监理呢?干么吃的?拉出来批斗;没问题了,大家齐声高歌:施工单位干的好!甲方管理有水平,政府监管很到位。

当一个社会失去秩序时,人人都会陷入恐惧中。

这些经常出现的普遍存在的令监理人恐惧的问题,现阶段不但难以取消,还会在内容上和工作细节上有加大、加重的趋势。

恐惧之下,下单子、编资料、走过场,规避风险已成监理的无奈之举。

但是这种自保措施离政府的期望和要求相差甚远,因为国家不需要一个明哲保身的监理,而是需要监理有所作为、有所担当。

但要有所作为、有所担当在现今的体制下谈何容易!

 

但愿有一天,建筑行业能回归理性、法治和有秩序状态,各层关系变得简单明晰,每个人都能发挥其自身的潜能,并能愉悦地享受工作给他带来的快乐。


安全重于泰山,愿所有项目安全完工,愿所有辛劳的监理人平安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