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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不得将经营范围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9月28日,国家发改委联手市场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应用提出了新的要求。

 

招投标活动中,如何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一直是招标人编写招标文件的一大难题,此前,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设为投标人资格条件存在诸多争议,那么究竟是否可以设置呢?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主要内容

 

本次《通知》的核心内容是,明确要求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

 

▲ 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
▲  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
▲  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而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

 

超越经营范围中标是否有效?

 

然而《通知》发布后,部分招标人仍有担忧和疑虑,不得将经营范围设定为资格条件,那越经营范围的投标人中标,签订的中标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即项目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超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具备法律效力;如项目必须具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行政许可才能生产或者经营的,投标人未事先获得有关行政许可,此时投标人没有投标资格,属于无效投标,超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营业执照在招投标中还有用吗?

 

营业执照是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其合法存在和经营的凭证。招标投标活动中,虽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也不得作为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但审查营业执照是否被吊销,确认投标人合法合规经营仍是必要程序。

 

除明确不得将经营范围设定为投标人资格条件外,《通知》还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呢?

 

资格审查应当“重实质,轻形式”

 

《通知》明确要求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分领域探索简化淡化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要求,逐步建立以业绩、信用、履约能力为核心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制度。

 

资格审查的目的是了解投标单位的技术、财务实力与管理经验等,初步筛选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投标人,应当围绕业绩、信用、履约能力等能够反映投标人综合实力的指标,促进项目高质量履约。

 

加快招投标电子化,推进信息互联共享

 

《通知》中特别提及,要加快全面推广电子招标投标,推进招标投标信息资源互联共享,为改革提供坚实的基础。随着招投标电子化,投标人信息、财务状况、经营能力、履约记录、诚信记录等数据在系统中不断累积,为构建招投标信用体系奠定了基础。

 

“证照分离”,推行电子营业执照

 

《通知》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推动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推动各相关部门合理规范使用企业经营范围信息,减少对企业经营范围的行政强制性要求、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同时特别提及,要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应用,降低企业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