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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试点直接取消工程造价资质审批!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业务!又一地发文

8月31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落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

1、郑州、开封、洛阳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直接取消工程造价资质审批。取消审批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

2、以下业务不得再有资质方面要求: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价财政评审、审计监督等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价编制、全过程工程造价服务等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

3、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出外从事业务,仍需办理资质。

4、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的企业,需要在郑州市、洛阳市、开封市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资质到期延续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标〔2020〕18号)有关规定办理;

  • 办理变更业务的,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的规定,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

5、乙级资质晋升甲级: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乙级资质晋升甲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标〔2020〕18号)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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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不再对造价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

日前上海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在全市范围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证照分离”改革举措的通知》,通知明确:

1、在本市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在自贸区范围内,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

2、在本市注册的建设工程企业在申请以下行政许可事项时,可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涉及公路、通信、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除外。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 建设工程监理资质许可

  • 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许可

  • 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许可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

天津全市范围内不再要求造价资质

2020年3月25日天津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印发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

1、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对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

2、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包括: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三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包括:**乙级、丙级,事务所。

  •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包括:乙级及以下、劳务。

  •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包括:乙级及以下,不含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乙级资质。

石家庄/唐山/廊坊及雄安新区范围内不再要求造价资质

近日河北省住建厅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1、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所在地石家庄、唐山、廊坊市和雄安新区范围内,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要求 

2、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 申请人承诺具备许可条件的,可根据承诺和在线核查结果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 在准予许可后6个月内,对申请人业绩全部实地核查,重点核查承诺的业绩指标是否符合;

  • 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限期整改,否则撤销其相应资质,列入市场“黑名单”,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3、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

  • 在准予许可后6个月内,对申请人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全部进行核查,重点对承诺的“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工伤保险缴纳等指标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核查。

  • 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或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发生事故的,对事故责任主体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并对其建筑施工活动实施重点监管。

4、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优化审批服务

  • 事项审批不再要求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 群众举报问题突出的企业业绩开展专项核查,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予以通报或者撤销其资质

通知原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落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办法函〔2019〕684号)有关要求,现将我省落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取消工程造价资质审批

(一)在郑州、开封、洛阳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直接取消工程造价资质审批。取消审批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将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二)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的郑州、开封、洛阳市范围内,在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价财政评审、审计监督等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价编制、全过程工程造价服务等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可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查阅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二、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出外从事业务仍需办理资质

工商登记注册地在郑州、洛阳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拟在郑州市、洛阳市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的通知》(豫建科〔2020〕325号)有关规定,分别向所在的郑州市、洛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后,方可按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商登记注册地在开封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拟在开封市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批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豫政〔2017〕30号)有关规定,向开封自由贸易试验片区管委会申请办理资质后,方可按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三、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资质延续升级变更办理规定

(一)工商登记注册地在郑州、开封、洛阳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的企业,需要在郑州市、洛阳市、开封市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到期延续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标〔2020〕18号)有关规定办理;办理变更业务的,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的规定,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

(二)工商登记注册地在郑州、洛阳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的企业,需要在郑州市、洛阳市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资质到期延续及办理变更等业务,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的通知》(豫建科〔2020〕325号)的规定,分别到郑州市、洛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地在开封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的企业,需要在开封市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资质到期延续及办理变更等业务,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