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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官宣: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要求!

2020年3月25日天津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印发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

1、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对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

2、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包括: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三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包括:**乙级、丙级,事务所。

  •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包括:乙级及以下、劳务。

  •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包括:乙级及以下,不含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乙级资质。


石家庄/唐山/廊坊及雄安新区范围内不再要求造价资质

近日河北省住建厅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1、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所在地石家庄、唐山、廊坊市和雄安新区范围内,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要求 

2、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 申请人承诺具备许可条件的,可根据承诺和在线核查结果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 在准予许可后6个月内,对申请人业绩全部实地核查,重点核查承诺的业绩指标是否符合;

  • 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限期整改,否则撤销其相应资质,列入市场“黑名单”,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3、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

  • 在准予许可后6个月内,对申请人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全部进行核查,重点对承诺的“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工伤保险缴纳等指标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核查。

  • 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或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发生事故的,对事故责任主体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并对其建筑施工活动实施重点监管。

4、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优化审批服务

  • 事项审批不再要求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 群众举报问题突出的企业业绩开展专项核查,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予以通报或者撤销其资质

住建部:试点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房建/市政资质当场审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并印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

方案涵盖“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优化审批服务”、“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优化审批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优化审批服务”等8项内容。


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审批部门。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二)具体改革举措。

1.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暂时调整适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的规定。同时,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设区的市范围内,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

2.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拟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方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按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3.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需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资质到期延续及需要办理资质升级和变更等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逐步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联合惩戒。
3.推广应用工程造价职业保险,增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有效保障委托方合法权益。
4.发挥有关行业协会自律作用,推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依规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审批部门。

1.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施工总承包部分二级、部分三级,**承包部分一级、部分二级、部分三级、特种工程**承包)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3.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施工总承包部分三级、**承包部分三级、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承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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