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交易主体、评标专家: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应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自即日起,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有序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2月17日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疫情防控期间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应急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相关精神,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稳妥有序开展,保障经济平稳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文件要求,制定以下《应急方案》。
一、统筹安排进场交易,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和重大项目交易活动正常开展
(一)合理安排项目进场交易。根据疫情防控和实际工作需要,积极履职尽责,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开辟“绿色通道”,确保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招标采购项目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依法规范、及时有序进行。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招标采购项目,为满足紧急采购需要,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于因疫情防控而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继续进行的非紧急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酌情暂停或延期,招标人(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按照规定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有关当事人。对于时间紧急确需开展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要及时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沟通,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统筹协调,综合调度,确保项目进场交易。如遇场地严重不足时,要发挥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用,保证项目如期进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项目紧急程度和市场主体需求,及时动态调整工作安排,在确保安全的同时大限度降低疫情对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影响。
(二)合理使用交易场地。省交易中心将对符合防控要求的开、评标场地进行合理安排、统筹使用,优先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重要国计民生、企业生产经营急需及重点建设项目。对不符合防控要求的评标场地将暂停使用。疫情防控期间,关闭场地自动分配管理系统,对所有进场项目启用线上预约,人工分配评标场地。
二、全面实行“不见面”服务,切实减少和杜绝交易主体人员流动,有效阻隔疫情蔓延传播
充分发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程电子化交易优势,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业务受理、发布公告、提交投标文件、开标、保证金缴纳/退还等各交易环节全面实行“不见面”服务,线上办理。
(一)业务受理工作。疫情防控期间,交易受理大厅暂时停止线下业务办理,不接待外来办事人员,市场主体信息登记、项目注册等交易受理业务均可按照相关业务办事指南进行网上办理。
(二)交易组织工作。疫情防控期间,所有进场项目均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招标(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得要求投标人(供应商)到现场提交任何文件资料或物品。
(三)专家抽取工作。疫情防控期间所有进场项目专家抽取工作均采用远程不见面方式,原则上抽取范围为郑州市辖区专家(不含上街区、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在省交易中心抽取评标专家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须提前一天将抽取专家所需资料发送至指定邮箱,由工作人员于评标当日按收到顺序依次抽取,招标(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不再到抽取现场。不在省交易中心抽取评审专家的,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抽取专家时按照上述抽取范围要求执行。评标专家年龄偏大、个人身体情况欠佳,有发热、咳嗽、胸闷等症状或来自湖北等重点疫区且隔离未满14天的,应在接到评标通知电话时主动回避各类交易评标活动。
(四)产权交易工作。线上业务正常进行,现场业务暂停办理,相关的咨询了解、资料提供、合同签订等行为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快递和电子版传输等方式进行。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其他相关业务,各市场主体可登陆中心门户网站“办事指南”进行查阅并网上办理,业务办理及有关问题可通过在线留言、智慧客服或电话咨询。
三、履职尽责,全力做好政府集中采购和医药集中采购工作
(一)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已经发出采购文件的集采项目,省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处与项目采购人沟通暂停项目开评标活动;对于未发出采购文件和已暂停的集采项目,将与采购人联系沟通,由采购人根据财办库〔2020〕29号文件要求,确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采购活动的项目,由采购人报送主管部门批准后,省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处将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二)医药集中采购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将纳入国家版新冠肺炎诊疗方案和我省新冠肺炎防控工作药品供应保障清单中的药品按照《关于做好河南省药品增补挂网采购资质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豫公共资源〔2020〕5号)文件要求根据企业直接申报及时挂网。高值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增补挂网由省卫健委汇总医疗机构需求后转交省交易中心进行网上办理。
四、压实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疫情防控工作
(一)压实招标(采购)人主体责任。
1.疫情防控期间,确需开展的非疫情防控和非重大项目交易活动,招标(采购)人应提供本单位或主管部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批准开展招投标活动证明》,并注明项目情况、参加人员、场地使用等内容,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场地安排、疫情防控措施后方可进场交易。
2.招标(采购人)负责出具招标(采购人)代表、代理机构人员《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招投标活动工作证明》,确保进场人员健康安全。
3. 行政监督人员应提供行政监督部门出具的《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招投标活动工作证明》。
(二)限定参与人数,减少人员聚集。
原则上每个项目只允许评标委员会成员和1名(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入交易中心工作现场。招标(采购人)原则上不派专人进行现场监督,行政监督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遵守防疫规定,自觉服从现场管理。
1.疫情防控期间,招标(采购)人、代理机构应自觉配合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做好项目进场人员体温测量、防疫信息登记、填写承诺书等工作。
2.要如实填报防疫信息,不得弄虚作假,如出现隐瞒信息导致发生疫情传播事件的,中心将报告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3.身体出现发热(≥37.3°C)、乏力、肌肉酸痛、咳嗽等症状,来自湖北等重点疫区且隔离未满14天,未正确佩戴口罩的各类人员,不得进入交易中心参加交易活动。
4.所有进场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全程佩戴口罩,尽量隔空就座,不随便走动,不在走廊内闲聊,活动结束立即离场。人员较多时,应服从省交易中心人员分流安排,自觉维护良好秩序。
5.评审区、行政监控室进离场人员要主动配合省交易中心做好登记。
6.所有进场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以及省有关疫情防控的其他规定。
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做好相关预案措施
(一)可能存在的不确定因素
1.参与项目开评标人员所在单位为避免疫情传播,不同意本单位人员外出评标的情况。
2.因项目性质和**要求不同,郑州市辖区评标专家数量不足或评标专家本人因疫情原因不愿意参加评标活动,致使无法满足评标法定人数要求的情况。
3.招标投标等相关法律法规未对特殊时期项目招投标工作做出特别说明,投标人(供应商)可能会对评标结果产生异议的情况。
(二)相关应对措施
1.招标(采购)人代表和行政监督部门人员所在单位不同意外出评标,无法提供《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招投标活动工作证明》的,省交易中心将终止该项目开评标工作,由此产生的质疑投诉由招标(采购)人或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2.针对评标专家无法满足法定人数的情况,可依法由招标(采购)人自行确定专家。
3.针对评标结果产生异议的情况,由招标(采购)人和行政监督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省交易中心应积极配合。
六、全力以赴,坚决做好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保障工作
(一)省交易中心负责做好交易场所安全、消毒、通风、检查等保障工作,对交易场所及日常办公设备及时进行卫生清洁、消毒等。
(二)加强软件系统、硬件设备、网络安全等巡检工作,及时排查技术隐患,全力保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平稳运行,为交易活动提供技术保障。
(三)做好专家抽取、开评标过程见证及现场服务、管理工作,及时处置、上报突发事件,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自疫情防控终止之日起,即恢复正常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处咨询电话:
交易受理处:0371-86095916、86095918;
交易组织处:0371-86095925、86095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