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近两天,有份关于监理的文件引发热议,这份由福州市城建局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单位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严禁现场监理人员与施工方同吃同住,未分开管理的,对工程监理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文件通篇都是在讲如何从制度上加强管理、落实主体责任、提升监理水平,这无可厚非。引发争议这一条款绝大部分监理人也能理解其中的用意,无非是为了避免监理人员和施工方同吃同住、日久熟络,产生利益或者情面关系,不利于监管和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目前,国家层面关于监理生活设施的管理规定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2018):3、3、1、建设单位应提供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建设单位。
另一个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然而在实践当中,很多项目都存在着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共用工作和生活设施乃至同吃同住的现象,原因无非有以下几点:
一是从节约成本的出发点考虑。集中建设和安排项目人员办公场所和食宿,节约资金花费、建设投入和物资消耗;二是方便沟通与协调。虽然原则上施工与监理不宜走得太近,但不少建设单位出于方便协调、加快进度等因素考虑,刻意将双方安排在一起;三是项目人员的自发选择,项目上工作和生活的空间有限、社交圈子狭窄、人员流动相对稳定,施工和监理抬头不见低头见,久而久之难免形成工作和生活上的“过度交叉”。
虽然在国家层面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要求“监理和施工不能同吃同住”,但监理和施工走的太近毕竟是不合适且不应该被提倡的,所以目前引发广大监理人争议的焦点并不是反对“施工和施工不能同吃同住”的规定,而是质疑有关部门将监理不能有效履行监管职责的原因归结于表象,却忽视了解决问题的根源,这样的规定等同是隔靴挠痒。
事实上,影响监理职能有效发挥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监理失位严重,权责不平等: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监理代表职能部门行使监管权力,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在现实中,监理的质量安全责任和工作任务不断加码,但手中的监管权限和强制手段却越来越得不到重视和执行,很多时候只能眼瞅着问题和隐患的出现,而一旦出现了工程安全事故,监理往往却被时间追责。
二是监理取费不公平,人员素质低:近年来,监理市场的整体规模和利润增长在普遍下降,再加上监理取费本来就不高,造成很多监理企业利润微薄、人员待遇不高的怪圈,也造成监理行业优秀人才流失、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不良现象。由此所滋生的“监理吃拿卡要、监理不干事”等乱象也饱受各方诟病。
三是监理得不到尊重,容易被忽视:监理原本是要做好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然而在实践中基本上只体现在施工阶段,甚至仅被局限在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而且有更加边缘化的风险。而近些年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施工单位开始自己组建有关机构来取代监理,监理的地位受到极大的威胁。
综上所述,解决监理与施工单位的“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切实理清双方责权、明确其工作任务,单靠一刀切似的管理规定是远远不够的,需要从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监理制度的与时俱进、监理竞争更加市场化、监理行业的诚信自律等更加重要的源头下手,才能真正做到有的放矢、药到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