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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司法部公布新版《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近日,司法部官网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02年12月4日,《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以下简称115号部令)发布,2007年11月22日对局部条文进行修正,以建设部令第163号发布。十多年来,该办法在规范勘察单位质量行为、落实勘察质量责任、保障勘察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115号部令的部分内容已与当前的工程建设现状不相适应,在执行过程中面临着一些问题,有必要通过修订115号部令,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
针对115号部令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修订完善以下主要内容:
一是修改部令的调整范围。将部令的调整范围明确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是重构勘察质量责任体系。在明确勘察单位质量责任的同时,建立“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相关人员”质量责任体系。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勘察质量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质量负责,并承担质量终身责任;相关人员对在工程项目中所承担的勘察工作质量负责。
三是强化建设单位质量责任。明确建设单位提出任务要求、签订勘察合同、提供前期原始资料、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合同履约等全过程的质量责任。
四是强化对勘察外业钻探质量监管。建立勘察质量信息化采集及监管制度,运用“互联网+勘察”,强化勘察质量全过程管理,遏制钻探造假顽疾;鼓励应用新设备、新技术,杜绝落后设备对工程勘察质量的不利影响;建立勘探作业交底和记录制度,强化勘察外业管理。
五是建立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制度。要求勘察单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勘察人员的技能水平和质量责任意识。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培训。
六是建立工程勘察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勘察工作完成后,勘察单位及时按规定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鼓励实行电子档案管理,鼓励对既有工程勘察文件中的数据信息进行再利用。10月8日,司法部官网发布关于《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早在2018年2月住建部官网曾针对《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今天司法部再次针对《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抗震工作。近年来,我国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不断提高,在降低地震灾害风险、减少地震人员伤亡、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部分建设工程执行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不严格,存在安全隐患。二是大量老旧建设工程、农村住房缺乏抗震措施,应对地震风险能力不足。三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鉴定加固等责任体系不完善。四是建设工程抗震产业发展、技术研发等需要相关政策支持。因此,为了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抗震性能,减轻地震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广泛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司法部收到此件后,多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进行实地调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将条例适用范围明确为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施工、鉴定、加固、维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军事建设工程的抗震管理,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第二条、第五十条)
(二)关于勘察、设计和施工。一是规定建设工程应当避开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确定的危险地段。二是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隔震减震装置生产经营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各方责任。三是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公共建筑应当按照高于一般房屋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第二章)
(三)关于鉴定与加固、维护。一是规定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二是规定对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三是抗震加固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公示抗震加固时间、后续使用年限等信息。四是规定对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进行检查、修缮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第三章)
(四)关于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一是规定加强对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农村建设工程抗震性能。二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发放实用抗震技术图集,加强指导和服务。三是规定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等,应当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第四章)
(五)关于保障与扶持。一是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老旧房屋改造计划,并给予政策支持。二是规定国家支持建设工程抗震相关产业发展和新技术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加强技术人员培训。(第五章)
(六)关于监督管理。一是规定监督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二是规定应当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责任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六章)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有关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起草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9年10月30日前,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下的“进入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9月30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章 总则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的管理,保证工程勘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勘察活动的,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勘察,是指根据工程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并提出合理技术建议,编制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工程勘察文件,主要包括勘察纲要、勘察报告等文件。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及相关人员应依法对工程勘察质量负责。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勘察质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勘察行业相关社会团体应完善行业约束与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规范勘察单位和人员依法从事工程勘察活动。
第六条 鼓励采用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勘察质量水平。
第二章 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与勘察单位签订勘察合同,明确勘察任务要求、工期、费用以及各自的质量责任义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在勘察工作开展前,提供有关批准文件,勘察场地地形图、地下管线及设施分布图等与工程勘察有关的前期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履约管理,及时足额支付勘察费用。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勘察资质的第三方单位提供勘察质量管理服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工程勘察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单位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勘察技术交底。在基坑隐蔽前及时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开展施工验槽。
第十条 勘察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勘察业务。
勘察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合同及勘察任务要求开展勘察工作,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并对工程勘察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工程勘察文件的编制深度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勘察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勘察质量管理制度并确保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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