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近日,一则官方事故通告引发了不少监理同行的热议,这份《扬州中航宝胜海洋工程电缆项目“3.2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坠落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对扬州“3.21”事故做了定性:指出在2019年3月21日发生的这起安全事故中,共造成7人死亡、4人受伤。经多方调查事故终定性,该起事故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管理混乱引起,交叉作业导致事故后果扩大,事故等级为“较大事故”,事故性质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通读整篇报告(详细内容附后),我们摘编了有关监理的主要内容。在事故原因定性上,施工单位违规指挥、违规施工是事故的主要原因,监理工作不到位是次要原因之一。在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中,建议追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刑事责任;对项目**监理工程师进行依法查处,并吊销注册证书;对项目监理员处以依法查处;对涉事企业则处以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
毫无疑问,监理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无可争辩、难辞其咎,也如同大家所预料的那样,该项目的监理基本上是全军覆没,总监理工程师甚至将面临刑拘的处罚。
我们常说,质量和安全是工程的生命线,更是横亘在工程监理头顶的一条高压红线,因为历史的原因,在我国,监理承担了建筑业发展中政府缺位的部分安全质量监督责任,为中国城市化进程做出了突出贡献,然而,近年来伴随着工程安全事故的频发以及监理责权的失衡,监理的职能在各方的夹击下遭受阉割,与此同时,担负在监理身上的安全责任却在不断加强,远远超过了监理原本的法定责任和职责。
结合近年来所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除了受害者及家属受到伤害外,总会有一批相关涉事人员或失去工作、或受到处分、或失去人生的自由等等。有的咎由自取、罪有应得;有的似乎被认为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比如说监理,连带被处罚基本上成为了惯例,监理企业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被刑拘也是屡见不鲜,甚至于成了某些人的背锅牺牲品。
江西丰城电厂坍塌事故包括监理在内的9人被刑拘
众所周知,作为咨询企业的监理方,处在建设和施工企业之间,代建设方对施工企业进行各项控制。仅凭各级政府文件和相关合同文本,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也只能是一种形式上和经验上的约束,难以真正做到对施工企业按法律、法规等规则的要求去落实安全生产。毕竟真正的安全生产过程是需要“真金白银”的经济和时间的投入,而这些不是监理咨询人员可以轻易做得到的。然而,与此相反的是紧扣在监理头上的沉重的安全质量责任,特别是建筑五方责任主体责任明确后,监理安全责任终身制也在逐步走向现实,背负在监理身上的安全责任枷锁越来越重、越来越紧。
既然有那么多无奈的现实,那么作为处在被动一方的监理如何在夹缝中求生呢?
一是推动建立健全符合监理工作实际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目前想要改变涉及监理人员的刑事法律难度非常大,但有关行业协会及行业领头人也要在合适的机会下进行不断的尝试,在目前建筑安全形势下,一套科学规范的工程质量安全管控法律法规对于规范业主和施工方的行为、充分保障监理职能的正常发挥十分必要,监理作为一项制度也才能健康发展。
二是不断规范日益失衡的监理市场。有关部门在国家简政放权的大环境下,切不可轻视对监理企业资质的审批和管理,要让监理企业明确资质对于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而监理公司也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增强在市场的竞争力。同时要加大对低价竞标、挂证等违规现象的整治,加强行业诚信自律,积极推进监理行业市场化。
三是要不断提升行业整体发展水平。要积极吸引**人才,加大对监理人员的从业培训,不断加强从业道德教育,提升从业人员的素质水平;要积极拥抱BIM、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新技术、新模式,推进监理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目标顺利健康发展。
而对于普通监理从业者来说,在实践管理中注重以下几点对于规避潜在的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是要必须熟悉行业内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自己的职责要熟悉了解《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住建部、公安部以及安监部门等相关部门颁布的规文件、规章和制度等,在工作之余要时刻不忘学习,除了学习新的规范要求外还要熟知监理方案,这样才能在实践工作中时间发现问题,避免被某些人利用你的无知而违规操作。二是要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有关审批保持谨慎和小心大部分监理对施工上报的文件审批比较草率,不仔细研读,这样的审批结果一旦出现问题就会把监理牵涉进去,特别是对于关键性施工方案的审批,一定要谨慎,下笔签字前**要想到身上肩负的责任,切莫一失手成千古恨!三是对该检查的工作必须亲力亲为,特别是关键的部位《建筑法》中规定对应该检查的项目,监理人不进行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出现严重事故这就是犯罪,所以为了你个人的身家安危你必须亲力亲为,不要相信别人,因为你要签字你要认可,你怎么能把自己的命运交给别人?四是一定要留下充分的资料和证据在监理工作中我们必须注重文字工作,不能只留于口头,口头指令不能作为陈堂证供,白纸黑字才能说话。话说到,笔记到,通知送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