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以来,各省新的采购政策陆续出台,本文为除港澳台外31个省(市)新采购政策大盘点!
山东、上海将集中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从200万上调至400万!
江苏、浙江、广东、四川、福建、北京、河南、湖南、安徽、重庆、陕西、江西、河北、云南、广西、天津、辽宁、甘肃、海南、西藏20省市政府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为200万元以上。
文末附新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全文及解读!
《江苏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19年1月1日起实行。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含)以上。对使用财政性资金涉及重大的民生项目、社会关注度高,预算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纳入集中采购。 《浙江省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为50万元,市级为30万元,县级为20万元。 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市、县三级均为200万元。 《湖北省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其中2019年起,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从200万元调整到300万元,市级从100万元调整到200万元,县级标准100万元不变。武汉市市本级执行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从50万元(含5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含100万元)。 除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外,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依法组织实施。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 《四川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200万元(此前为150万元); 其他市(州)本级和成都市所辖县(市、区)级在120万元(此前为80万元); 其他县(市、区)级在80万元(此前为50万元)以上的纳入公开招标范围。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分散采购数额标准 分散采购数额标准为集中采购目录以外,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50万元; 其他市本级和成都市所辖县(市、区)级在30万元; 其他县(市、区)级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 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60万元 其他市本级和成都市所辖县(市、区)级在40万元 其他县(市、区)级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2019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前一期目录为:货物类50万元、服务类100万元(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为50万元)、工程类100万元。 2019年调整为:货物和服务类100万元(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为50万元)、工程类150万元。 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前一期目录为:货物类200万元、服务类200万元(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为50万元)、工程类200万元。 2019年调整为:同一预算项目下,货物和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400万元,工程类单项合同金额400万元。 《省财政厅修订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提高自行采购的标准 将目录内金额起点和目录外限额标准统一提高至50万元; 二、将公开标准数额标准 由100万元提高至200万元,扩大采购人选择采购方式的自主权,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特点自主确定适宜的采购方式。 《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分散采购及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公开招标的具体数额标准如下: 1、货物或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