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住建厅印发《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1、承保范围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防水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机电工程。
2、保险责任期限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不少于5年。
3、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投保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后,可取消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4、保险公司聘请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在工程完工后形成终检查报告。报告中存在质量缺陷问题施工单位没有整改,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5、保费计算基数为建筑安装总造价,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概预算组成中,列明该保险费。
6、因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责任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因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而免责。
7、试点对象:海口市、儋州市新建的住宅工程项目。
官方解读中指出,工程质量缺陷保险制度将保险公司介入工程招标、设计、施工、验收,从而:
减少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分包,不合理中标等现象;
取消或部分取消审图环节;
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把控;
弱化或部分取消现有监理职能。
关于《方案》中的风险管理机构,官方解读中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中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的相关资质要求,对其能力认定如下:
具有大型建筑工程管理经验,拥有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甲级资质的单位或机构;
具有5年以上受保险公司委托开展国内外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经验,并按**要求配备相应注册工程师的境外工程管理机构;
鼓励现有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设计审图、检测等机构通过改组、合并等方式发展成为风险管理机构或以联合体的方式组成风险管理机构。
什么是工程质量缺陷保险?
指由建设单位投保,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责任期限和保险范围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修复赔偿义务的保险。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因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早在4月15日,北京市住建委起草《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未来北京新建住宅工程项目,将强制执行该保险。
其中指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将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列为土地出让条件。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年后起算。
文件原文:
关于印发《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三亚银保监分局、各监管组,各财产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2019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关于研究推进工程质量保险的工作要求,建立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的风险保障机制,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切实维护建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我省开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高效、顺利推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试点保险内容
(一)定义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责任期限和保险范围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修复赔偿义务的保险。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因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二)试点对象
将海口市、儋州市作为我省推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主要试点地区,鼓励其他市县开展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
新建的住宅工程项目作为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主要试点对象,鼓励其他条件成熟的新建公共建筑开展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
(三)试点保险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基本承保范围为: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1)整体或局部倒塌;
(2)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3)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4)阳台、雨蓬、挑檐、飘窗等悬挑构件和外墙面坍塌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
2.防水工程
(1)地下防水渗漏;
(2)屋面防水渗漏;
(3)外墙(含外窗)渗漏;
(4)厕浴间防水渗漏。
3.装饰装修工程
(1)墙面外观质量缺陷;
(2)墙面、顶棚抹灰层出现空鼓、开裂、脱落;
(3)全装修的质量缺陷。
4.机电工程
(1)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的质量缺陷;
(2)供冷与供热系统工程的质量缺陷。
因使用不当或第三方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方案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四)试点保险期限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期限为:
1.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保险赔偿责任期限不少于15年;
2.防水工程保险赔偿责任期限不少于10年;
3.装饰装修工程保险赔偿责任期限不少于5年;
4.机电工程保险赔偿责任期限不少于5年。
鼓励保险机构与建设单位双方协商延长保险赔偿责任期限,到期后鼓励续保。
保险赔偿责任期限从该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承保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起算。
(五)保费计算及费率核准厘定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费计算基数为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总造价。投保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概预算组成中,列明该保险费。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具体承保费率,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风险程度和参建主体资质、诚信情况、风险管理要求,结合再保险市场状况,在保险合同中具体约定。对资质等级高和诚信记录优良的,保险公司可以给予费率优惠。
保险条款及费率应当经保险监管部门报备,其中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条款应当向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六)投保模式
投保建设工程潜在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承发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投保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后,可取消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七)承保模式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承保鼓励采取共保模式,共保体应当遵守统一保险条款、统一费率、统一理赔服务、统一信息平台的共保要求。
(八)风险管理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签订之后,保险公司应当聘请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简称“TIS机构”)对保险责任内容实施风险管理,工程参建各方应当提供便利条件,配合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风险管理工作开展。
TIS机构是为建设项目提供质量风险监督、检查和评估等相关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独立性,不得与参建单位有关联。
TIS机构应当根据保险责任内容按合同约定条款对工程开展全过程风险检查,形成过程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发现的质量缺陷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
TIS 机构应当在工程完工后形成终检查报告,终检查报告应当明确发现的质量缺陷及整改情况,并给出保险责任内容的风险评价。
TIS 机构的过程检查报告和终检查报告应当提供给保险公司、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单位接到过程检查报告和终检查报告后,应当责成施工单位及时整改质量缺陷问题。
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质量缺陷问题,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监理单位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并抄送保险公司。
建设单位应当邀请保险公司参加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终检查报告中指出建设项目存在的质量缺陷问题,施工单位没有完成整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设计或施工单位与TIS机构就工程质量缺陷的认定发生争议的,可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工程质量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九)索赔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