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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方责任主体处罚建设单位担首责,监理为何还要继续背锅?

       2018年3月,住建部所发布的《2018年工作要点》中明确要求:健全质量保障体系。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对于这一规定,工程圈里普遍认为,此举才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划分的正常回归,而对于监理来说,其中所针对监理责任主体的处罚项目和处罚内容,却感到大而疑惑和不解。


       1、监理在工程管理中的地位、职权、能力都受到了很大限制。根据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里的相关条款,里面都有明确的说明,对于工程的施工质量是“谁施工谁负责”;对于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是“谁采购谁负责”。做为监理,只是甲方所聘请的第三方咨询管理机构,没有权限也没有能力直接参与施工、采购等工程建设的实质环节,再加上众所周知的原因,监理在具体工作中根本就指挥不动施工单位,如果因为监理的无能为力就认定是肯定与施工方狼狈为奸,进行如此严重的处罚,天理何在、法理何在?同时,对于弄虚作假的原材料是如何光明正大流通到建筑市场、有如何被采购进入施工现场的,这些难道也是监理所能掌控的吗?


       2、对于甲供材的质量控制,监理也是有心无力。在实际中,如果监理认真按程序和标准来验收材料,并将不合格材料拒之门外,很有可能个得罪的就是甲方——也就是监理自己的衣食父母,所能出现的结果大概也就是自己被替换;而假设监理不按规范验收,对不合格材料照单全收的话,又会面临文件所明文规定的处罚,一经发现后果不堪设想。这种变态的规定无怪乎被称作是要逼良为娼,逼着监理去违规、去放任。


       3、监理容易成为各方所乐见的背锅对象。根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即使是监理验收过的部位,如果对施工质量存在怀疑,仍然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剥离,如果质量合格,返工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如果质量不合格,返工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可是,如果按照五方责任的条款,动不动就处罚监理,将会导致监理根本无法按施工合同对施工质量进行管理,更不可能施工单位对质量可疑的部位进行剥离检查,因为一旦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就要受到处罚。


       所以,五方责任主体的划分对于监理的处罚项目和举措确实有些不讲情理、强人所难的,如果很有可能倒逼着监理为了免责而和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保持同一立场,为工程质量安全留下漏洞和隐患,从而背离了文件实施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