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中央企业等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拓宽人才发展空间,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待遇和地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要求,现就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坚决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大限度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努力形成人人渴望成才、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坚实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遵循规律。适应人才融合发展趋势,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建立高技能人才与**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促进两类人才深度融合。
2.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问题,打破职业技能评价与**技术职称评审界限,改变人才发展独木桥、天花板现象,搭建人才成长立交桥。
3.坚持科学评价。破除身份、学历、资历等障碍,突出品德、能力、业绩评价导向,建立体现两类人才特点的评价机制,让各类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两类人才贯通条件大体平衡,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
4.坚持以用为本。围绕用好用活两类人才,发挥用人主体作用,建立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相联系的机制,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
二、主要内容
(一)支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参评工程系列**技术职称。
1.明确参评范围。参加工程系列**技术职称评审的高技能人才,应为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作出贡献的技能劳动者。
2.严格评审条件。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技术职称评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助理工程师;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工程师;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高级工程师。
3.突出高技能人才工作特点。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应充分体现其职业特点,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审的首位,引导技能人才爱岗敬业,弘扬工匠精神。要以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评定为重点,注重评价高技能人才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完成工作任务、参与技术改造革新、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把技能技艺、工作实绩、生产效率、产品质量、技术和**发明、科研成果、技能竞赛成绩等作为评价条件。
改变唯身份、唯论文等倾向,不得将身份、论文等作为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要通过职称评审,评价选拔一批技能精湛、**知识扎实的工程技术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更宽广的领域钻研业务,解决工程技术难题,促进工程理论知识与技术技能的深度融合。
4.注重向高技能领军人才倾斜。对长期坚守生产一线且在工程技术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和**业绩水平、为经济发展和国家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包括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可破格申报**技术职称评审。
(二)鼓励**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1.首次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含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下同)。**技术人才在技能岗位工作,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取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称,其累计工作年限达到申报条件的,可分别申请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合格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参加晋级评价。**技术人才在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1年后,可按累计工作年限申报现从事职业(工种)晋级评价。助理工程师在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高级工1年后,其累计工作年限达到技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技师考评;工程师在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技师1年后,其累计工作年限达到高级技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高级技师考评。
3.注重技能考核。对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技术人才,应注重技能考核。对具有所申报职业(**)或相关职业(**)毕业证书的,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
(三)建立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相联系的工作机制。
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要求,鼓励用人单位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三、组织实施
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促进技能人才与**技术人才融合发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人才强国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管理,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要健全完善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评价条件、评价程序、评价办法和配套政策等作出具体规定。要严格评价标准,规范评价程序,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评价范围。要坚持试点先行,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推开。要完善监管机制,加强指导监督,及时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舆论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引导广大技能人才和**技术人才积极参与和支持贯通工作,促进人才流动和发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