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五方主体的处罚内容,其中,对监理的处罚,可以用四个字概括“简单粗暴,逼良为娼”。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住建部发文要求各省报送建设、施工、设计、勘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的行政处罚情况。
看到上述2条对监理的处罚,让我大吃一惊,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我简直不敢相信,这是一个经过认真、审慎考虑后得出的结果。对于监理单位的处罚,我们认为是极其不恰当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根据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里的相关条款,里面都有明确的说明,对于工程的施工质量是“谁施工谁负责”;对于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是“谁采购谁负责”。做为监理,也是肉眼凡胎,是人不是神,不可能明察秋毫,不可能在工作中达到100%的正确,不出现一丝一毫的错误,如果因为工作失误,就对监理进行如此严重的处罚,却不直接施工方与采购方,天理何在、法理何在。同时,目前施工人员和建材市场的鱼龙混杂,这些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是如何光明正大流通到建筑市场的,这难道是监理的责任吗?
2、对于甲供材的质量控制,监理也是有心无力。一方面,如果监理认真按程序和标准来验收材料,将会得罪甲方,甲方会觉得监理碍手碍脚,甚至可能以其它理由更换监理;如果监理不按规范验收,又会面临处罚,简直是把监理逼到了死胡同。请问一下那些高明的主管部门领导,你让监理怎么做?
3、根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即使是监理验收过的部位,如果对施工质量存在怀疑,仍然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剥离,如果质量合格,返工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如果质量不合格,返工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可是,如果按照五方责任的条款,动不动就处罚监理,将会导致监理根本无法按施工合同对施工质量进行管理,更不可能施工单位对质量可疑的部位进行剥离检查,因为一旦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就要受到处罚。
综合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出,上述对监理的处罚于情于理于法都是极其荒谬的,我可以负责任地讲,如果按这样的处罚,结果就是把监理逼良为娼,使监理为了使自已免于处罚而和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共同弄虚作假,瞒天过海。
奖励什么就会得到什么,奖励了错的的,将会使错误越来越多;惩罚了对的,将会使对的越来越少,为什么连三岁小孩都明白的道理,我们的主管部门却不明白,是真糊涂还是装糊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