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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5月1日起,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否则予以处罚!

近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城建项目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

定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城建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级财政预算以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资金,且由市级部门立项审批的非经营性城建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公园景区、雨水设施、污水设施、河道岸线以及水环境治理、公共交通、亮化照明、综合管廊新改扩建、技术改造和综合整治项目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

第二十五条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项目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发包承包双方签字并盖章确认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再重新计量计价

工程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竣工结算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险、保函方式替代现金方式缴纳的,工程竣工后,项目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

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对城建项目垫资建设,否则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城建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城建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城建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城建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城建项目。

应当进行招标情形

第十七条  城建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二)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的工程、货物、服务;

(三)立项调整或者设计变更后增加的且具备独立设计文件和施工条件的实施内容,但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除外;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情形。

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二十条 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格落实项目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实行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管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其他重点

第十九条  城建项目开工建设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其他合法开工手续。未取得合法开工手续、不符合法定建设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未经批准不得以交通导改工程、应急配套工程或者其他名义变相开工

第二十三条 投资估算3000万元以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城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跟踪审计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城建项目建设工期,复杂特殊工程确定工期前应当组织论证

建设工期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严格执行项目单位不得随意压缩工期,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不得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拖延工期,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应当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城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编制竣工决算报请城建项目审批部门审核确认。

注:原文详见文章末尾。

延伸阅读:

江苏省政府令第181号全面施行!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竣工决算不得超过1年!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81 号《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8月3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定义

第二条部分条款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包括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等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集中建设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专业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对政府投资工程按照项目管理层级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的组织建设方式。

集中建设项目类型

第五条 下列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集中建设: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办公、技术业务用房以及相关设施工程;

(二)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工程;

(三)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工程;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具体范围。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以及应急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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