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其中明确: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9月14日,绍兴市人民政府发布《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绍兴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本意见自2022年10月10日起施行。 政府投资项目进度款支付比例由80%提高到85%,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以及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健全人工费动态调整机制和主材价格涨跌风险分担机制,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人工费和材料价格浮动风险,超过部分应由发包方承担。 合理分摊新冠疫情防控等相关费用,建设单位应按照不可抗力的原则及时与施工企业签订补充协议。 全面推行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政府投资项目投标、履约及工程质量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资质)企业可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业务,积极参与轨道交通、机场设施、高速公路、水利枢纽、城市快速路、综合管廊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企业在本行业内承揽业务规模不受限制。 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本占控股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跟进发文的省份中,山西和浙江两省将进度款支付比例由80%提高至85%!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 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由80%提高至85%。 相关文章:浙江:进度款支付比例由80%提高至85%!400万以下项目原则上留给中小企业! 山西省住建厅等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稳定建筑业运行保障行业提质发展的通知》。明确: 发包人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5%。 对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文章:山西: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5%!发包人不支付的,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责任 相关文章:广东: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新设保证金项目!严查不付预付款行 7月18日,湖北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 1、遵照部文件执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2、工程合同价款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征收标准,由国家规定的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降为1.5%。 3、鼓励以银行保函的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9月7日,天津市财政局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价款结算有关意见的通知》 1、遵照部文件执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程序、时限、比例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可参照竣工结算支付比例确定。 3、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总额的3%,并全面推行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和保证保险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应排斥、限制或拒绝。 9月8日,常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的若干意见,明确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责任人。 积极推进施工过程结算,合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