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于该《办法》。
《办法》共分6章,包括总则、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工程总承包责任主体管理、工程总承包各方主体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过程管理和附则,共计36条,将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项目
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等
《办法》明确:
1、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2、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当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3、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
4、 各地应当积极倡导条件成熟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房屋建筑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选择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
5、鼓励重点建设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
6、建设标准明确、工艺技术成熟的中、小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勘察业务纳入工程总承包进行发包。
BIM技术--鼓励全过程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办法》明确:
1、 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率先在规划、设计、施工等阶段全过程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2、按照本省规定采用BIM技术、实施装配式技术及要求达到绿色建筑、标准化工地建设相应标准的,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要求。
发包前,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政府投资项目应初步设计审批完成
《办法》明确:
1、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2、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招标方式---任何一项属于依法必招,应当采用招标方式
《办法》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工作内容中的勘察、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何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项目垫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
《办法》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