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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 | 郑州部分施工/监理资质审批权限下放!

近日,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做好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放权赋能改革工作的通知。

下放内容

  • 郑州市城建局以授权下放的方式赋予巩义市、新郑市、荥阳市、登封市、新密市、中牟县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省辖市级审批权限

  • 自2021年12月23日起,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企业申报有关事项的,由上述各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郑州市城建局不再受理。

具体事项

省辖市级审批事项

  1.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 **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承包资质;

  3. 施工劳务资质

省住建厅下放事项

  1.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 **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的**承包一级资质);

  3. **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承包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省辖市级审批事项

  • 包括工程监理**乙级、丙级和事务所资质

不再受理业务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受理:

  • 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承包序列三级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不再受理工程监理丙级和事务所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

  •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及涉及多个**资质

    涉及公路方面的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公路路面工程**承包资质、公路路基工程**承包资质、公路交通工程**承包资质。

    涉及水运方面的资质: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港口与海岸工程**承包资质、航道工程**承包资质、通航建筑物工程**承包资质、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承包资质。

    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承包资质、河湖整治工程**承包资质、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承包资质。

    涉及通信方面的资质: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涉及铁路方面的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铁路电务工程**承包资质、铁路铺轨架梁工程**承包资质、铁路电气化工程**承包资质。

    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机场场道工程**承包资质、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承包资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承包资质。

    涉及多个**资质:桥梁工程**承包资质、隧道工程**承包资质、核工程**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承包资质。

施工劳务备案

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及时办结,审查标准在住建部新规定出台前保持不变。

附原文: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放权赋能改革工作的通知

郑建文〔2021〕228号

各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按照《中共郑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赋予县(市)225项郑州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编〔2021〕31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将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放权赋能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下放内容

郑州市城建局以授权下放的方式赋予巩义市、新郑市、荥阳市、登封市、新密市、中牟县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省辖市级审批权限

自2021年12月23日起,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企业申报有关事项的,由上述各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郑州市城建局不再受理。

二、具体事项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省辖市级审批事项

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2号)规定的省辖市级审批事项和省住建厅下放事项。

1.省辖市级审批事项。即《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2号)第十一条明确的事项。具体为: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承包资质;

(3)施工劳务资质

2.省住建厅下放事项。即《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2号)第十条明确的事项。具体为: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的**承包一级资质);

(3)**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承包资质

(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省辖市级审批事项

包括工程监理**乙级、丙级和事务所资质

三、有关说明

(一)不再受理的业务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承包序列三级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不再受理工程监理丙级和事务所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

(二)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及涉及多个**资质

1.涉及公路方面的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公路路面工程**承包资质、公路路基工程**承包资质、公路交通工程**承包资质。

2.涉及水运方面的资质: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港口与海岸工程**承包资质、航道工程**承包资质、通航建筑物工程**承包资质、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承包资质。

3.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承包资质、河湖整治工程**承包资质、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承包资质。

4.涉及通信方面的资质: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5.涉及铁路方面的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铁路电务工程**承包资质、铁路铺轨架梁工程**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