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
1、全面推行建设工程安责险,本省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新开工及已开工项目)均需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
2、建设工程安责险的投保主体为单独核发施工许可的项目总承包单位或**承包单位,保费由项目总承包单位或**承包单位支付,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3、新开工项目
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新建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节点之前,与保险机构就该项目签订建设工程安责险保险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
4、已开工项目
各设区市对已开工项目可按照以下两种情形处理(已投保保障范围与建设工程安责险相同类保险的在建项目除外):
(一)剩余工程造价低于总工程造价20%(含),或者剩余工期低于6个月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投保相关保险情况,自行确定是否投保,不做强制要求。
(二)剩余工程造价超过总工程造价的20%(不含),或者剩余工期超过6个月的,企业应当按照剩余工程量投保;费率可适用短期费率系数:剩余工程天数/工程合同天数(以保险条款为准)。
5、保险机构应根据项目规模每年至少为投保单位提供一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项服务。其中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中,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支模架、深基坑、脚手架、生活区消防安全等隐患易发部位及薄弱点为必查项目。
6、工作要求:2021年9月1日起,全省全面推行建设工程安责险,10月1日后,“江苏省建设工程安责险综合服务信息平台”正式启用。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11月1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明确:
即日起,全省新开工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由相应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以项目为单位进行参保。
工程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已开工建设的工程,根据剩余施工工期等要素进行合理投保。
已投保了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商业保险的工程,应将其调整为安责险或增加安责险险种。
确保在2021年11月30日前实现房建市政工程安责险100%投保。
对未投保安责险的项目,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立案处罚。
同时,要将企业投保安责险情况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用等级等评价体系挂钩。
附原文: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完善建设工程的风险保障机制,推动落实本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结合本省实际,我厅起草了《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件草案有修改意见的,可以在截止时间之前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告知我厅。
邮寄地址: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88号江苏建设大厦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规处。
邮政编码:210036。
传真号码:(025)51868771电话号码:(025)51868565
Email:jscinlaw@126.com。
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完善建设工程的风险保障机制,推动落实本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1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17号)《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和《关于在全省重点行业领域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应急〔2018〕2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定义)
本意见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安责险”),是指由保险机构对投保的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投保主体,因投保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第三者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项目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保险。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建筑行业实际且施工单位可接受的特色保险产品,以主险和附加险的方式为投保企业提供包括职业病、意外伤害等在内的个性化保险组合产品。
第三条(适用范围)
全面推行建设工程安责险,本省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新开工及已开工项目)均需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新建工程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节点前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可自行规定对已开工项目剩余建设期间内工程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在建工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已经投保与建设工程安责险属性相同的责任保险的,在原险种保险期限到期后,要及时转化为建设工程安责险。
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或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工程项目停建外,应当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的投保项目不得延迟投保、退保。
第四条(投保主体)
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参保建设工程安责险,建设工程安责险的投保主体为单独核发施工许可的项目总承包单位或**承包单位,保费由项目总承包单位或**承包单位支付,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第五条(保险机构)
承担本省建设工程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承保能力。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遵守法律法规,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或者不良信用记录;
(二)有开展责任保险业务的业绩和规模,近三年综合偿付能力均不低于150%;
(三)风险管理能力强,有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风险管理**人员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等;
(四)具备**的建筑施工事故预防服务能力,有专门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家队伍或者与第三方服务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五)服务网络健全,具备覆盖业务开展地所有县(市、区)域范围的服务能力;
(六)具备信息化服务能力,能够建立或使用建设工程安责险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平台,留存并上传本单位全省范围内的承保数据、理赔数据、事故预防服务过程及结果数据。
第六条(保险机构共保体)
鼓励一定数量的保险机构组建共保体,共同为投保单位提供承保服务。各地可通过以下形式之一确定共保体:
(一)引导当地建筑行业协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共保体,为其会员单位服务;
(二)申请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并入事故预防服务专项资金的,可由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8家左右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组建共保体;
(三)由保险机构自主结合产生共保体。
同一共保体内的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条款、责任限额、费率规则、事故预防、理赔流程“五统一”承保模式。共保体招标中得分高的保险机构为首席承保人,共保体产生及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后,可由首席承保人负责共保体日常运营。各保险机构在共保体的责任份额在招标文件中予以确定,自主结合产生共保体的责任份额自行确定。
建立省保险机构共保体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共保体首席承保人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相应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各设区市首席承保人单位占比高的或全省承揽建设工程安责险份额大的保险机构省级公司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和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助推进全省建设工程安责险实施、事故预防和有关纠纷调解工作,建立“省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服务中心”,统筹全省建设工程风险控制服务工作,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等(具体另行规定)。
第七条(保险合同签订)
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新建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节点之前,与保险机构就该项目签订建设工程安责险保险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保险机构在收到全额保险费后应出具相应保险单。保险单应标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或**承包单位名称、项目工期、保险缴费金额、保险责任限额、保险期限等信息,保险单实行电子化可查询。
各设区市对已开工项目可按照以下两种情形处理(已投保保障范围与建设工程安责险相同类保险的在建项目除外):
(一)剩余工程造价低于总工程造价20%(含),或者剩余工期低于6个月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投保相关保险情况,自行确定是否投保,不做强制要求。
(二)剩余工程造价超过总工程造价的20%(不含),或者剩余工期超过6个月的,企业应当按照剩余工程量投保;费率可适用短期费率系数:剩余工程天数/工程合同天数(以保险条款为准)。
详情点击公众号链接:又一省!所有房屋市政工程均需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平台已正式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