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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

   距离去年住建部9月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的通知》已一年时间,试点自2020年10月开始,为期2年。当时试点地区涉及江苏、浙江、广东三个省。

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由地方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单位或承担建设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和程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工程监理企业提供建设项目重大工程风险识别和控制服务。

一、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是什么?

**我们需明确监理巡查服务与监理服务的不同,以及政府购买服务与建设单位委托的不同

监理巡查服务不同于对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监理服务,是以加强工程履约和质量安全风险防控为主线,主要针对建设项目重要部位、关键风险点,巡查工程参建各方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情况,并对质量安全隐患提出处置建议。

也不同于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开展的监理服务,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下监理企业需向委托单位尽职履约。当然,建设单位亦可另外聘请监理企业开展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所委托的监理企业也仅向建设单位报告情况。

从概念对比看,不难发现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本质上是监理企业为政府提供建设项目重大工程风险识别和控制服务。而在监理企业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背后,还有意蕴深远的实践意义。

二、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意蕴深远

**通过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监理企业在建筑施工质量和安全检查方面的**优势得以充分发挥;试点方案还要求承担监理巡查服务的企业具有施工现场信息化监管手段和工程监测检测控制能力,更有利于监理企业弥补政府在质量监管**技术上的不足。这一方面形成了提高监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市场机制,另一方面也强化了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

其次通过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因监理服务缺乏统一规定(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的监理单位报告要求,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相矛盾)而造成的监理企业“一仆二主”问题能够解决,也有助于构建以政府监督为主体、监理巡查为辅助支撑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新模式。

另外,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赋予监理企业以独立于参建单位的身份。这一方面为监理企业公平、公正、独立开展巡查业务提供了前提条件;另一方面通过理顺主管部门、参建单位、监理企业之间的关系,也有助于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得到公正、准确的巡查与监督,从而推动参建单位依法履行质量安全责任职责。

三、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路径探析

从国际经验看,由独立于政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化机构针对建设工程开展包括监管辅助巡查抽测在内的技术服务的模式,在欧美、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已实施多年。

从国内经验看,由承担监理巡查服务的企业对试点范围内所有在建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管辅助、巡查、抽测等工作是普遍模式:自2014年起,山东省烟台市便采取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建设工程监管辅助巡查抽测机构,每年对该区在建工程项目开展1-2次监管辅助、巡查、抽测评估;浙江省舟山市也在2019年通过采购服务对舟山市范围内的在建建筑工程项目进行危大工程、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建筑起重机械等第三方巡查。

这要求地方政府制定监理巡查指标体系、探索监理与项目匹配方式,并细化监理巡查结果和应用,以构建工程履约和质量安全风险防控长效机制,从而大限度发挥、放大监理巡查与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协同作用。当然,开展监理巡查试点不能照搬照抄,更不能搞一刀切。这也是住建部要求试点地区结合本地区、项目实际,细化调整各方面要求的原因所在。

此次住建部试点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在鼓励支持监理企业进一步拓展服务主体范围的同时,也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创新之举: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将**服务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主管部门可以集中精力做好宏观监管。

对于监理企业而言,住建部试点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是机遇,更是挑战。监理企业需进一步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具备为市场提供特色化、**化监理服务的**能力。未来,监理企业可向“上下游”拓展服务领域,向全过程工程咨询迈进。